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作者:无忧博主 2024-04-19 浏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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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宣传办[2016]133号

总局各司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6 年 10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网站信息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制定本办法结合总局实际情况。

第二条 总局政府网站是总局发布信息的唯一官方网站。 它是国家总局为社会公众建立的互联网网站。 中文名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域名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记录、保存并以一定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力,引导舆论,服务于公众信息生产。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主要分为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安全生产互动信息、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四类。

第四条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坚持服务人民、促进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法律法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则、务求实效,努力将总局政府网站打造成为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沟通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

第六条 总局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局是总局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单位。 按照“谁生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栏目的内容审核、保密审核、信息发布、更新和维护,并负责本单位生成、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 对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保密。

第七条 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总局政府网站的负责单位。 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与技术保障。 配合宣传教育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后的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工作。

第二章

发布要求

第八条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包括宣传教育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网站自行收集整理的信息。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利的事项,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注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总局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发布,准确、及时、全面。

第九条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主要是指按照发文程序制定、发布的、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文件信息。 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坚持矩阵式信息发布,及时转发国务院网站重要信息,采纳省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重要信息。

第十条 安全生产新闻信息是指反映国家安全监督检查措施、重要会议、活动报道、发布预警提醒的动态信息。 安全生产新闻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转载。

各单位要及时向宣传教育办公室提供重要新闻信息。 总局政府网站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收集、整理、发布安全生产相关新闻信息。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互动信息是指总局与公众之间互动、回应的信息,包括政策解读、网络访谈、征求意见、回应关切等。收到回复后,相关单位将自需求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无法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

(一)政策解释坚持“解释为原则,不解释为例外”和“三同步”。 信息发布单位制定、修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尽可能解释,并同时起草、报送、公布。 因特殊原因延误解释的,应当自文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重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预先解释。

对未及时解读或者应解读而不解读的,宣传教育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监督; 仍不予解释的,信息生成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并报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

(二)网络访谈题目由各单位拟定,由宣传教育办公室确定。 总局政府网站负责提前3个工作日制作并发布约谈通知。 对于公众网上提出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应当立即予以答复; 如不能立即答复,将在面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采访结束后,总局政府网站发布采访报告。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和文件下达之日,信息产生单位应当制作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告,与相关文件同时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四)对于政府重要舆情、媒体关注、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发布权威信息。依法行政,公布客观事实,动态处置,妥善回应关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主要是指向公众提供在线服务、互动交流服务的信息。 推行网上办理、网上咨询。 凡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必须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处理、网上反馈。 实现处理进度、处理结果实时在线查询,实现在线服务。

网上办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网上办理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公开社会公众需要到总局、国家煤矿安全部门办理事项的办理流程监察局,并提供各类网上办理服务。 软件、信息、表格和其他下载服务。

第三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总局政府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须经宣传教育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发布。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通过总局政务综合系统采集、处理、传输、审核后,通过系统报送宣传教育办公室协调审核,并在总局政务综合系统上公布。政府的政府网站。 一般性、定期性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由信息生成单位审核,经宣传教育办公室授权批准,经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安全生产互动信息、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应当经信息生成单位审核,经宣教办公室审核后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下列信息由总局领导审批:

(一)按照规定应当由总局领导审定下达的工作文件及相关解释资料;

(二)重大行政审批、安全执法等信息;

(三)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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